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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杯莫碰方向盘 肇事逃逸必追责 眉山青神交管大队曝光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例

2026年01月21日 10:03:28 来源:四川新闻网

龚彦月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李田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2025年7月,青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刘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让我们通过这起案例,共同敲响交通安全的警钟。

2025年5月9日7时许,青神交警接到刘某刚报警称:“停放在眉山市青神县人民医院门诊外的小型轿车不知道被什么车撞坏了。”经民警调查发现,刘某于5月8日22时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起步时,与刘某刚停放的在青神县人民医院停车位内的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驶小型轿车逃逸。通过路口监控设备发现,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于5月9日10时往汉阳方向逃逸。民警在青关路14KM+150M处将刘某查获时,发现刘某身上有浓厚酒味,后将其带至青神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结果为2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此外,刘某在2024年6月因无证酒驾已被处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存在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追逐竞驶、严重超载或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中,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025年6月10日,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2025年7月14日,经青神县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眉山青神交管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车,秒秒危险;拒绝酒驾,时时安全。醉酒驾驶不仅会麻痹神经、影响判断,更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旦肇事逃逸,还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希望每一位驾驶员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铁律,文明驾驶,安全出行!(视频来源:眉山青神交管大队)

编辑:陈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