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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室内殴打他人!拘留!

2025年11月06日 11:31:45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法院是严肃庄重的地方,遵守法庭纪律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11月4日,仁寿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诉讼案时,原告因情绪激动殴打被告,法院对原告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事发当天,承办法官正在组织原告戴某(化名)与被告张某(化名)调解其离婚纠纷一案,在调解结束后的签字过程中,原告戴某突然情绪失控与被告爆发激烈争吵,其间,对被告进行腿踢殴打,同时推搡上前劝阻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闻讯赶到,将情绪激动的原告强制带离现场,并将其关押至羁押室。

随后,司法警察大队会同案件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该事件进行初步审查,依法调取调解室监控视频、收集证人证言等,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仁寿县人民法院对戴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诉讼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诉求,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诉讼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图文由仁寿县人民法院 李锧 提供)

编辑:王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