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不可恕!眉山公安交警发布3起酒醉驾典型案例
2025年07月15日 17:03:58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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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气温逐渐攀升,夜间聚餐、娱乐活动增多,三五好友把酒言欢,小酌几杯热闹热闹可以说是美事一桩。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驶这根红线绝不能碰!
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持续加大辖区酒醉驾查处力度,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现曝光三起交通违法典型案例,警醒广大驾驶员以此为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2025年2月22日19时54分许,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贵F****3小型普通客车沿G245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龙石村9-4户外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道路右侧周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川Z****8小型轿车及太和镇龙石村9-4户外雨棚发生碰撞,致两车、雨棚受损。民警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发现吴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吴某某提取血液样本进行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156.7mg/100mL,吴某某系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5年6月20日,吴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
2025年5月26日21时10分,王某某驾驶川Z****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坡区大雅街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身上有酒气。民警遂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2mg/100ml,王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罚款1900元,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2025年6月27日21时30分,李某无证驾驶川Z****V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坡区大雅街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身上有酒气。民警遂对李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6mg/100ml。李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600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三起案例均是涉酒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城市形象。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在此郑重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务必深刻汲取教训,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自觉杜绝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携手营造文明、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图文由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提供)
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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