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聪明反被聪明误 伪造证据?罚!
2025年06月13日 19:49:00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近日,仁寿县人民法院视高法庭雷霆出击,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公然向法庭提出伪造证据的当事人李某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被处罚人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庭缴纳了罚款。
案情回顾
李某与梅某系同事,双方在工作中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面部划伤,相继产生治疗费用,但双方就李某面部祛疤美容治疗产生的费用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李某遂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为获得更多赔偿,当庭提供P图修改金额的转款凭证并谎称医院无法开具发票和门诊记录。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吴丽娜先后去二人所在公司、李某治疗的医院走访调查,最终证实李某提交的治疗费转款凭证系伪造,恶意修改转款金额(将520元的金额P图为5200元,将1040元的金额P图为10400元)。李某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依法应给予惩戒,以儆效尤。
处理结果
对此,承办法官依法传唤李某到庭,对其伪造证据、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予以训诫,李某当即主动交代伪造证据的事实经过,深刻认识到错误并自书一份《保证书》,同时提出撤诉申请以表悔悟决心。考虑到李某认错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院对李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当即缴纳了罚款。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都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若自作聪明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非但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还会因为妨害司法而受到惩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大家,弄虚作假不可行,违法犯罪不可为,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图文由仁寿县人民法院提供)
编辑:郭幸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