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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摄像头拍到邻居出入被诉侵权!法院:移位整改 隐私优先

2025年05月08日 18:13:45 来源:四川新闻网

陆晓皖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李田

5月8日,本网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智能可视门铃安装引发的邻里纠纷。法院认定被告何某在自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因拍摄范围覆盖邻居白某日常活动区域构成隐私侵权,判决其调整设备位置。

案件原委

白某与何某系洪雅县某小区同楼层业主,该楼层为T字型结构,共四户住户。白某居住于横向右端01号,何某居住于竖端03号,两部电梯位于T字横向中间。何某为保障家庭安全,在自家门口安装了具备摄像存储、访客识别、门前逗留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可视门铃。

白某认为,该摄像头可监控其本人及家人出入电梯及门前的走道区域,记录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隐私信息,导致其“精神恍惚心生不安”,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经社区及派出所调解未果后,白某诉至洪雅县法院,要求何某拆除摄像头、消除采集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勘察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赴小区实地勘验,确认案涉可视门铃正对两部电梯,可拍摄进出电梯、竖向过道全部区域及横向过道中间段。监控范围内,白某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规律及访客情况)均能被记录。法院认为,该区域虽属公共空间,但因楼层住户特定,拍摄内容与白某私人习惯、人身及财产安全直接相关,属于法律保护的隐私范畴。

庭审现场

庭审中,何某辩称安装初衷系“家中孩子安全”,视频仅存储2天,且监控范围为公共楼道,无窥探他人隐私的故意。法院指出,尽管何某无主观恶意,但设备客观上对白某的隐私及个人信息构成现实妨碍,且安装前未征得同层住户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支持白某诉求,要求何某拆除正对电梯口的摄像装置。

法官释法

判决后一周,何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义务。承办法官、洪雅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王雪梅组织双方调解,从法律与情理角度释明:智能设备使用需在合理限度内,兼顾“邻里自觉”。何某将摄像头调整为仅监控自家门前,并赔偿白某维权损失,双方最终和解。

“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已成为群众最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4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也明确对公民安装人工智能摄像头进行了规范。王雪梅表示,公民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等智能家居产品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其不利影响。(图片来源: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曾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