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近日,刘某云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刘某辰行驶至剑南大道南延线与江白路白腊村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向某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刘某云、刘某辰和向某林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条第一款有关“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向某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当事人刘某云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向某林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辰无责任。(图文由彭山区公安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