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二次酒驾被查处 彭山公安提示广大驾乘人员:切勿以身试法

2024-10-22 17:17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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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虽是广大群众耳熟能详的交通安全宣传语,但总有些人只停留在口头上,缺乏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近日,彭山区公安分局谢家派出所连续查处两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行政拘留两人。现将两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乘人员引以为戒,文明交通,平安出行。

案例一:骆某某酒后驾驶案——侥幸心理作祟

近日,谢家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时,发现骆某某(男,55岁)驾驶小型轿车匆忙调头。出于职业的敏锐,民警随即上前示意其靠边配合检查。

经对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33mg/100ml。经进一步核实,其曾于2017年11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查获属于“二次酒驾”。

被问到为什么再次酒驾时,骆某某称“想着偶尔一次,应该不会出问题”。民警对其不遵守安全法规,心存侥幸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4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周某某酒后驾驶案——不清楚酒后驾驶的危害性

近日,谢家派出所民警在彭谢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时,发现周某某(男,56岁)驾乘一辆载货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眼睛和脸色泛红,随即拦停并开展检查。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29ml/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经进一步核实,周某某曾于2024年5月25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二次酒驾”。

在被问及为何酒驾时,周某某沉默不语。被追问是否清楚酒驾的危害时,周某某表示不太了解。民警再次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就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予以现场普法。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周某某因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1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图文由彭山区公安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