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8月24日,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眉山市彭山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向安全生产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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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该举报人通过打电话向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座机,举报了两个地方无证存储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采取停止作业的现场处理措施,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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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彭山区将继续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让更多群众知道安全生产举报二维码,发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量,激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彭山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供稿: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 谢佳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