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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特辑!这份端午节食品安全提示请您收好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1-06-12 12:00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杨晓莉 记者 李田)  五月五、过端午、门插艾、招百福、吃粽子、香满堂、龙舟竞渡、喜洋洋…… 又是一年端午佳节,又是吃货们聚会吃吃喝喝的节日。不过,在嗨吃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不踩坑,健健康康过好节。

案例回顾:

某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xx公司的食品冷藏冷冻柜内经营有部分商品超过保质期,部分商品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该市场监管局立即对上述产品依法扣押,对xx公司上述经营行为立案调查,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xx公司收到上述文书后逾期未申请听证。某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xx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xx公司逾期未依法缴纳罚款,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随后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xx公司逾期仍未履行处罚内容。故,某市场监管局向东坡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东坡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向xx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听证告知书,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有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XX公司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法院应予支持。在美食遍天下的时代,消费者在购买食物的时候,请一定要仔细查看包装及说明,选择安全健康的食物。此外,保障食品安全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至关重要,在严格监管、严格执法、聚力知法守法等多管齐下,才能遏制食品安全的“恶性循环”。

法律知识小讲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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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