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地方频道-眉山  >  公告公示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20-07-10 10:21来源:四川新闻网

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园区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54号)的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对全市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和工作任务,确保此项专项整治工作执行到位、取得实效,市局决定成立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王世林 市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蒋卫东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学东: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曾  燕:市局党组成员、药品总监

雷  勇:市局党组成员、食品总监

成  员:沈志宇 食品生产科 科长

黄泽慧:食品流通科 科长

叶露华:食药抽检科 科长

吴迎波:广告科 科长

张  强:竞争科 科长

朱  鹏:网监科 科长

罗  勇:执法稽查科  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科,由沈志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目标,提高效率

(一)整治对象。

生产环节: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经营环节: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三、细化措施,确保实效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责任科室: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

1.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2.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情况,结合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采购是否合规合法,关键控制点投料记录是否真实和存在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和非法销售及虚假宣传等。重点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使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责任科室: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

依托监测平台,加强对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体、互联网网站等媒介发布食品广告的监测,强化公交站台、路牌等户外广告传播媒介的监管,整治食品违法广告发布行为。(责任科室:广告科)

加强辖区内直销企业及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防止在相关食品销售中出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责任科室:竞争科)

协助相关科室做好网络监测和电子证据取证工作。 (责任科室:网监科)

2、强化抽检监测。各单位要加大对涉及委托生产、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使用“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食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检测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可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责任科室:食药抽检科)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大案要案以及跨区域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及时通报涉及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责任科室:执法稽查科)

四、整治时间

(一)第一阶段:2020年6月15日-7月31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二)第二阶段:2020年8月1日-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全面排查。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细化专项整治方案,按照总局要求的整治重点、整治措施和时间安排,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坚持协作配合。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出台制度措施,不断推进隐患排查整改、专项抽检监测、问题核查处置、打击违法犯罪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同时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加强宣传知识科普,强化社会共治。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积极主动与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业务科室请于2020年11月25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总结和统计表(附件)报市局食品生产科。

联系人:

食品生产科:徐欢,028-38116733,109313232@qq.com

食品流通科:黄泽慧,028-38102627

食药抽检科:万翔,028-38269713,1090376842qq.com

广告科:赵茂,028-38197048,525254739@qq.com

竞争科:陈建彬,18990309933

网监科:朱鹏,028-38026976,350639353@qq.com

执法稽查科:罗勇,18113668326,1708555269@qq.com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相关新闻
编辑: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