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眉山5月19日讯 5月15日,洪雅县人民法院余坪法庭公开宣判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系肢体智力类1级残疾人,2019年4月19日黄某在被告蔡某某经营的推拿康复中心进行理疗时受伤,当天被送至洪雅县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中上段骨折。黄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股骨干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将蔡某某、周某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黄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周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其伤残系蔡某某不当按摩行为导致,周某某与蔡某某系夫妻,共同经营理疗店,二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却认为在蔡某某近20年按摩从业经历中,从未发生此类事故,黄某受伤主要是其自身身体残疾导致,且蔡某某事故发生时未在场,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洪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蔡某某作为从事按摩服务的从业人员,在提供按摩服务时,应当提供安全的服务行为,蔡某某在为黄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慎造成黄某骨折,存在过错,故其应对黄某损失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周某某与蔡某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在事故发生时周某某并未在场,也未对黄某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周某某不是侵权人,周某某的被告主体不适格,黄某要求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残疾人,双方的遭遇均让人同情,同时也发人深省。希望广大群众通过本案而有所领悟,作为顾客,在选择服务时应谨慎,应根据自身身体健康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理疗机构和保健方式,以保障自身生命权、健康权;作为理疗行业的经营者,需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为顾客提供专业的服务,避免此类事故发生。(洪雅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