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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加强基层统计调查法制建设工作的思考
http://www.newssc.org时间:2018-12-24 18:10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眉山12月24日讯(唐绪能)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源在基层。1983年《统计法》发布以来,逐渐形成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良好氛围,有力的促进了基础统计法制建设工作。但近年来,通过新闻、网络等各个渠道,甚至身边都曝出不少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导致统计数据失真。这些违法行为既损害了统计部门的形象,又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本文站在基层统计调查单位的角度,根据目前基层统计法制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基层工作学习实践,对如何加强基层统计法制建设,大力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防范和惩治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作以下思考。

基层统计法制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重视不够、法制意识观念淡薄。

2016 年来,《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统计法制建设进入了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学统计法律法规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但对于基层统计调查机构还存在着滞后效应。一是领导干部积极主动了解和遵守《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不足。认为数据失真、失实并不是贪污腐败,不能算违法。认为即使违法了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想方设法逃避统计法的处罚;二是基层统计调查人员少、事情多、待遇不高,大多数统计人员都是身兼数职。对统计报表指标理解不够透彻,客观上导致数据有所偏差,进而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特别是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对统计调查配合度差,经常出现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情况,也存在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范围不广、力度不够。

调查队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统计垂直管理机构,成立以来较好的树立了国家队意识和调查队意识,在源头数据数据质量控制上已有了较好的经验和办法,但对当地党政领导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因此而出现了违反统计法精神和做法的情况,比如将调查队作为地方目标完成的目标责任单位和目标牵头单位的情况。同时,对基层调查对象宣传力度也不够,比如居民收支调查、粮食产量调查、畜禽监测调查、CPI调查、劳动力调查等,经常出现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情况。

(三)统计执法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人多次批示统计工作,依法治统对统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基层统计执法面临着诸多困难。以仁寿调查队为例,一方面基层调查队执法力量薄弱。正式在编8人,仅1人在2017年取得执法资格,目前都还不能满足独立执法的要求;另一方面,统计调查对象数量越来越多、分布越来越广,统计调查项目不断增多,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多样。仁寿县有60个乡镇,调查点就涉及48个乡镇,占80%,涉及的调查网点有200多个,涉及调查对象大多是城乡居民、基层各类调查人员,要开展统计执法,统计执法力量和执法工作量严重不匹配。

加强基层统计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统计法律法规意识。

一是加强统计普法宣传,突出统计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利用每年“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节点,对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结合各类大型普查、统计调查、业务培训等工作,将普法宣传与统计业务结合起来,全力提升社会各界对 《统计法》的认知度,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意识;二是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动将统计法纳入当地干部教育课程,通过组织开展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学习班宣讲统计法等方式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让地方领导干部主动了解和遵守《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主观意识上不违法;三是加强对基层统计调查工作者的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切实提升法律意识,提高思想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意识,要重视统计工作,认真细致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客观行为不违法;四是统计调查系统领导干部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协调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真正贯彻落实基层统计法制建设工作。

(二)依法依规用制度规范统计调查业务工作。

一是严格制度规范运行。各专业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执行统计调查方案,决不允许无依据修改居民收支调查、粮食产量调查、畜禽监测调查、CPI调查、劳动力调查等各个专业的统计原始资料,不能擅自修改调查对象汇总数据,要注重统计数据的逻辑性、匹配性和协调性;二是完善统计台账制度,做到数出有源、有据可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三是开展各专业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加大对调查网点的基层基础工作检查力度,建立完善数据质量检查台账,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三)建立统计法制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统计法制工作常态化。

一是向社会公布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设立电子举报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把统计执法检查贯穿于整个统计活动之中,使统计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不给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作一点死角;三是强化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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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