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眉山8月7日讯(何丹 汤利琴) 近年来,东坡区检察院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聚焦“人才培养、团队组建、内部监督”三个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建设,为东坡检察队伍建设提供保持领先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主要做法是:
一、突出专业化人才培养,打造优质检察人才梯队
(一)突出理念引领,助力职业信仰提升。将职业精神和司法理念培育作为提升检察队伍战斗力生成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典型示范、教育熏陶、实践养成等途径,培育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开展宪法宣誓、检察长对员额检察官集体谈话、身边人讲身边事等活动,激发干警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大力倡导践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理念,出台优化经济环境、服务园区发展、服务脱贫攻坚工作等实施意见,引导干警克服就案办案思想, 从促进经济发展角度思考问题、推进工作,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形成引领检察工作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开展检校共建,助力理论层次提升。建立检察院与高等院校法学资源共享机制,聘请四川大学法学教授为检察官导师,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和业务讲评21次,对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争议点提供法律建议40余条。与四川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检务公开、人权保障、两法衔接等方面开展课题公关,完成理论研究和调研课题6篇,其中《检务公开之东坡模式》被高检院采用。
(三)注重实战实用,助力办案能力提升。坚持把岗位锻炼作为成长成才最直接、最根本途径,注重在司法实践中培养历练人才。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检察官人均年办案量83.2件,培养了一批会办案、办大案、办精品案的业务尖子。让资深检察官担任青年检察官导师,举办“员额检察官讲堂”15场,典型案例研讨会7场,促进青年检察官快速成长。充分支持、鼓励检察官参加公诉人论辩、听庭评议、技能比武等业务竞赛提升实战能力,先后有15名干警获得省级以上表彰,3名检察官获得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能手,2名检察官被省检察院记二等功。
二、突出专业化团队组建,提升队伍综合实战能力
(一)设置办案单元,实现各施其责整体联动。在全市率先制定《公诉、侦监、未检办案组织设置办法》,组建1名检察官带1名检察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的“1+1+1”办案单元17个。将检察官工作角色变“管”为“导”,通过“一对一对一”递进式传帮带,推出实案指导、办案技能传授、职业品行培养三种带教形式,形成不同层次、不同年龄干部有序接替、协作紧密的工作格局,实现团队效能最大化发挥。
(二)组建检察官办案组,实现专案专办术业专攻。结合检察官办案经验和工作特长,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推动案件办理精细化、专业化、高效化:组建职务犯罪办案组,依法受理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全市首例留置案件,精准把握受理、审查强制措施适用并完成交付执行等程序,实现无缝对接;组建环境资源办案组,集中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13件,如办理的四川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案,被评为眉山市政法系统“精品案件”。组建公益诉讼、两法衔接等法律监督组,办理非法采矿案件的工作经验在全省检察机关做交流发言。专业化办案团队的组建,让检察机关为党委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检察建议更加专业高效,结合办案先后提出检察建议23件,形成类案分析报告8份,总结办理传销案件形成的专题报告得到省检察院、市委高度重视。
三、突出专业化内部监管,促进司法办案提质增效
(一)优化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办案责任。在全市率先制定《检察官权责职配置试行规定》,明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权力清单和履职指引。适度合理“放权”,检察官在职权或委托授权范围内,独立决定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案件占总量80%以上,有效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适度放权的同时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个案、各种司法实务法律适用问题等29次,发挥集体智慧优势破解疑难复杂案件52件,关键业务指标呈良性发展态势。
(二)强化质量监控,督促严格规范司法。建立“一把手”评审监督案件质量机制。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评查小组,坚持网上同步监控与案后评查相结合、重点评查与日常评查相结合,紧盯法律适用、涉案财物管理、文书制作、工作制度等40余个案件质量风险的节点,案件质量评查率由5%提升到10%。业务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一案一评”,以点带面,实现一案办完、共同学习、全体受益。以评查出的问题为导向,制定东坡区检察院办公办案操作标准,明确岗位职责71项,规范操作规程228个,更新管理制度32项,案件质效明显提升。
(三)细化考核机制,科学量化履职成效。探索建立岗位职责、业绩档案、评价标准、评价规则“四位一体”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对办案业绩、工作能效、职业素养、业务研修4方面设置40项关键核心指标。实行绩效积分制管理,对各项检察工作设置不同加减分值,每月公布干警绩效积分、实现案件监督管理与干警管理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科学考量干警履职成效,形成责任落地落实、权力规范运行、考核动态合理的履职能力监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