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有温度 包容审慎强监管!眉山市积极推进首违、轻微危害案件免于行政处罚

2023-03-15 14:12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眉山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把握监管执法“时度效”、统筹“法理情”,对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等情形采用包容审慎监管和有温度的柔性执法方式,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做到执法有据、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有机结合,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经营主体营造了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1:洪雅县某电动车经营部未亮照经营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17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核查告知,显示洪雅县某电动车经营部所经营的淘宝网店(CC百货精品店)涉嫌未亮照经营。经查,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但未在网店公示营业执照资质信息,当事人网店未亮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2:东坡区某麻辣烫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东坡区某麻辣烫店堂广告涉嫌违法,东坡区市场管理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2年10月15日以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自行在高德地图APP、店堂内使用了不当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广告发布的相关信息和费用等证明材料,同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过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店责令限期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3: 洪雅七里坪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情介绍

2021年洪雅七里坪某酒店管理公司在中秋和国庆促销活动期间虚标原价误导消费者与其交易,实施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2022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因疫情冲击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履行处罚决定,市市场监管局先后进行了两次催告。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履行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不予加处罚款。截至2023年2月10日,共计逾期8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该酒店管理公司缴纳罚款逾期可加处罚款10万元。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受三年疫情冲击营收大幅缩减,目前仍拖欠大量的场地租金和供应商货款,第二次催告时,当事人承诺疫情放开后,春节期间经营情况好转,将优先履行罚款,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前履行了处罚决定。因其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属初次违法,后期没有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从助企纾困、支持企业发展等方面综合考量,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加处罚款。(供稿:眉山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