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眉山11月15日讯 11月8日,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仁寿县审结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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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韩某、李某某等社会闲散、吸毒人员,逐步形成以王某为首要分子,刘某某、余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将绝大部分犯罪获取的违法所得资金用于为集团成员和卖淫人员租房、购买毒品吸食及日常生活等开销。该犯罪集团在眉山、仁寿中心城区等地多次实施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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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12万元至2千不等的罚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